2014年2月,甲公司以銀行存款600萬元自非關聯(lián)方處取得乙公司10%的股權,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(chǎn)。2015年1月20日,甲公司又以1200萬元的銀行存款自另一非關聯(lián)方處取得乙公司12%的股權,相關手續(xù)于當日完成,原10%股權的公允價值為1050萬元。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(chǎn)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,計人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為400萬元。再次取得乙公司股權后,按照乙公司章程規(guī)定,甲公司能夠?qū)σ夜臼┘又卮笥绊懀瑢υ擁椆蓹嗤顿Y轉(zhuǎn)為采用權益法核算。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影響。甲公司2015年1月20日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( )萬元。
- A
50
- B
450
- C
400